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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学前教育法的跨学科视角——专访北京大学法学院王世洲教授

2024年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以下简称学前教育法)正式颁布,将从2025年6月1日开始施行。纵观政策脉络,从党的二十大擘画蓝图、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细化路径,再到学前教育法落地实施,中国正以法治之力为儿童成长铺就“最初一公里”。在此背景下,《学前教育》杂志继历年两会报道和往期相关文章,再度聚焦学前教育立法,特邀北京大学法学院王世洲教授,以刑法学的跨学科视角,揭示学前教育立法的深层逻辑——从犯罪预防的“社会后盾”到儿童成长的“人性防线”,从政府主导的公益属性到“最有利于学前儿童”的立法原则,无不展示着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学前教育领域的表现。

王世洲,北京大学法学院荣休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以色列希伯来大学孔子学院院长,在石河子大学参加“教育部直属高校银龄教师项目”多年,今年起担任支援新疆塔里木大学法学院教师。曾获得过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司法部等国内外多种研究基金。曾获得德国洪堡研究奖,教育部、司法部、北京市、北京大学等国内外科研奖项,以及“首批国家级一流本科课程”和“国家精品在线开放课程”等各种教学奖。在国内出版三十本专著、译著和教科书,及发表上百篇论文,在国际上亦有著作出版,多篇论文分别以英、德、俄、日、韩、西班牙、土耳其、乌克兰和格鲁吉亚等九国文字发表。

自2024年11月8日正式出台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以下简称学前教育法)这部关乎国民教育根基的重要法律引发了社会各界的热切关注。2024年11月30日,本刊报道团队通过面对面采访的形式,邀请北京大学法学院王世洲教授共话学前教育法,透过刑法学的棱镜,探析学前教育法的逻辑架构与制度设计背后的深层考量,揭示学前教育法的深远意义和执行落实之道。

作为刑法学界的权威专家,王世洲教授从刑法学视角出发进行跨学科阐释,为理解这部法律提供了独特的思想坐标。他敏锐地捕捉到刑事法治与教育均基于“人”这一价值共鸣点,其解读从国家治理责任深入至儿童权利,既凸显了刑事法治思维中“防患未然”的治理智慧,亦折射出法律界一以贯之对学前儿童的保护与关注。他从跨学科角度对学前教育法中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坚持最有利于学前儿童的原则,以及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等内容进行了解读与思考,为我们深入学习贯彻学前教育法提供了新的理解基础。

立法的深层逻辑:

通过学前教育预防犯罪

作为一名刑法学专家,为什么会关注学前教育?通过王世洲教授的详细解释,我们也了解到了立法的深层逻辑。
王世洲教授深入浅出地表述了自己的研究出发点:“犯罪问题是复杂且古老的,但最基本的是犯罪都是人所实施的。人为什么会犯罪?能不能不犯罪?这样,我们不仅要从成年人的角度来思考预防犯罪,也要从未成年人的角度来思考。说到未成年人,就绕不开教育。那么,能否通过教育未成年人来预防犯罪呢?于是,我们将教育干预的端口不断前移——从中小学阶段一直推到了学前教育阶段。”接下来,王世洲教授从历史层面进行了理论溯源:“欧洲早期的社会主义者们发现,若要解决犯罪问题就要从救济和教育儿童开始。因此,我们的研究思路就循着法律、刑法一直追溯到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来了。”

王世洲教授作为刑法学专家对学前教育领域的关注,体现了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犯罪预防理念。更重要的是,王世洲教授回答了刑法学视角下为学前教育专门立法的更深层考量:一方面与现代刑法的功能从打击犯罪转向预防与控制犯罪的法理高度一致,更重要的另一方面是,与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进行社会治理转型的新时代国家发展需要高度契合。

学前教育作为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终身学习的开端。研究表明,国家在学前教育的投入,其社会回报率最高,其中不仅包括经济回报,还包括了降低犯罪率等社会长远利益的回报。王世洲教授进一步深入剖析:“虽然犯罪的完全消灭仅靠学前教育是不够的,但是存在一个比较清晰的结论,或者说是一个研究方向——搞好学前教育对于预防犯罪一定能够发挥重大的、基础性的社会作用。”

为此,王世洲教授还用一则生动的调研案例加以补充说明:“国家目前除了经济犯罪的罪犯以外,大量罪犯的文化程度都很低。值得注意的是,他们的共同特点是没有上过幼儿园。我曾经在国内监狱的负责人中做过调查,‘在你管辖的监狱罪犯中,没有上过幼儿园的罪犯比例有多少’。结果发现,30岁以下的罪犯几乎都没有上过幼儿园。虽然这不算是一个严谨的研究,但也很说明问题了。”

国家进步的标志:

明确公益性是学前教育的根本属性

公益性是学前教育的根本属性。学前教育法中明确规定了学前教育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对于此规定,王世洲教授认为:“这是一个巨大的突破,公益和福利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国家做出这个决定是很不容易的,也标志着我们国家的社会进步。”王世洲教授指出,可以从两个方面看待这个进步。一方面,学前教育法标志着国家承担起对学前儿童提供国家主导的教育和保护的责任;另一方面,学前教育法规定了国家为全体学前儿童,包括边远地区的儿童提供财政支持的责任。这个社会进步的总方向,王世洲教授言简意赅地用一句话总结:“让中国人民的日子越过越好。”
公益性就意味着民营资本机会的丧失吗?学前教育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财政性经费、国有资产、集体资产或者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以及第三十五条提到,“社会资本不得通过兼并收购等方式控制公办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幼儿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作为企业资产在境内外上市”。王世洲教授说:“我曾给教育部专门撰写了一篇论文,发表于《人民教育》,论文主题就是‘学前教育应该以国家为主导’。学前教育法第三十四和第三十五这两条充分、细致、清楚地表达了国家主导的立场。同时,我们也应注意到,民营资本进入学前教育这个领域仍然是有机会的,而且是被鼓励的,对于国家补充资金投入来发展学前教育是有意义的。”

与刑法形成价值互文:

坚持最有利于学前儿童的原则

所谓“价值互文”,在此特指不同法律部门基于共同价值目标形成的功能协同关系。学前教育法与刑法虽分属不同法律领域,却在保护儿童权益层面实现了价值共振。
保护儿童是当今世界人权保护的重要内容,王世洲教授对此一直非常关心。他早在2013年发表的《关于保护儿童的欧洲标准》一文中就提到:“保护儿童是当今社会日益得到普遍重视的法律问题。”

儿童保护的“最大利益原则”,最早由1959年联合国大会上通过的《儿童权利宣言》确认为保护儿童权利的一项国际性指导原则。学前教育法以“最有利于学前儿童”原则为指导,规定了学前儿童的各项权利,包括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等。这不仅是对《儿童权利公约》理念的本土化解释,而且进一步强化了对学前儿童权利的法治保障。

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刑法对学前儿童的各项权利提供了最后的保障,因此,学前教育法和刑法形成了功能和价值上的互补关系。刑法对侵犯儿童的行为进行禁止,学前教育法也从童年开始就防止人在成年时走向犯罪。在这个问题上,学前教育法非常深刻地贯彻了“最有利于学前儿童”的原则,让儿童从小就沐浴在法治文明的阳光下,通过当代社会治理最具人文温度的法治关怀,培育其对国家和社会的价值观认同。

对此,王世洲教授进一步解释:“刑法在法律中间被称为是后盾法。后盾法的含义是在对付这些对社会有害的、有危害的行为的时候,实在没办法了,才把人关起来。‘关起来’是最后一招,后盾法也可以说是最后一招。”因此,王世洲教授也非常关注学前教育领域都在干些什么、需要什么支持、需要什么帮助,“这样一来,才能够更好地把这个刑法制定好、执行好,这是刑法研究的重要一部分。”王世洲教授笑着说。

关于“最有利于学前儿童的原则”,王世洲教授向我们分享了他的理解:“最有利于学前儿童的原则,必须以学前儿童的健康、快乐发展为不可动摇的基本标准。然后在此之上,可能有一些其他内容。”对于“给予学前儿童特殊、优先保护”,王世洲教授也为我们打开了新的思路:“何为特殊?何为优先?比如说,有些特殊不仅仅是对于残疾儿童,是不是也应该适用于一些有特殊天赋的儿童?”他认为,保护不是以纯粹的经济标准作为标准,而是充分尊重幼儿的参与权:“孩子玩着玩着可能不玩了。可是,我们不能够跟孩子说已经给你投入了这么多钱,请了这么多老师,你不能‘不玩’,不应该是这样子的。”

作为一名大学教师,王世洲教授也在思考“面向未来的教育应该教些什么”。在希伯来大学担任孔子学院院长期间,他曾对天才物理学家爱因斯坦做过研究,发现爱因斯坦的成功有两个原因:一是读书很多,二是思考很多。但多读书、多思考的基础是身心健康发展,对于学前儿童来说,重要的首先是要有一副好身体。王世洲教授对广大学前教育工作者和家长特别强调:“学前儿童第一重要的是有健康的体格。”在学前教育阶段,全面发展幼儿的身体素质,加强体育锻炼,以体育智、以体育心,重视身心健康,才能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培养未来的高质量人才。王世洲教授特别对幼儿园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户外活动提出了建议:“幼儿园应增设沙坑、泥坑等设施,应当有孩子们能玩的院子,应当鼓励孩子们多跑多跳。在目前的城市幼儿园中,可供孩子们运动的地方普遍面积太小。这个问题虽然复杂,涉及城市的建设规划,然而,幼儿园的建设,包括设施的建设和课程的建设,应当得到社会各界的充分重视。这样才是真正贯彻‘最有利于学前儿童’的原则。”

发展机遇的开拓:

完整继承和弘扬中华文化

学前教育法的第四条提到:“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王世洲教授认为此条极具继承性,还专门梳理了其中的内部逻辑和未来的发展方向:“这里先说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然后是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这个是一个完整的涵盖。”
其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就是一个博大精深的范畴,在教育培养学前儿童时,需要认真总结,加以改造运用。中国古代丰富的文化典籍中包含着大量有利于儿童教育的内容,例如在影视作品方面,过去的《小蝌蚪找妈妈》《大闹天宫》,现在火遍世界的《哪吒》,都是优秀成果。在文学作品方面,我国各民族的成果也有很多,维吾尔族的“阿凡提的故事”,蒙古族的“巴拉根仓的故事”,朝鲜族的“金善达的故事”,等等,都可以加以总结和使用。虽然我们也需要外国的优秀作品,但是不能忽视自己国家的作品。

我国丰富的文化内容的完整传承,急需丰富的教育手段来实现。王世洲教授敏锐地指出了学前儿童读物有着广阔的行业发展空间:“学前教育法颁布实施以后,我们国家的学前教育开始进入一个新时代,也开创了新的发展领域和机遇。仅仅是图书、玩具、游戏、教育、理念等配套设施,就能够产生很大的产值或发展空间。”

学前教育法的第十一条中也规定了“国家鼓励创作、出版、制作和传播有利于学前儿童健康成长的图书、玩具、音乐作品、音像制品等”。对此,王世洲教授还从宪法实施高度对此进行了意义解读:“这一条是对宪法的深入贯彻。国家支持教育事业发展,支持艺术科学发展。学前教育法是对宪法的深入落实,是对中国人民权利的更深层次的落实和保障。”

对落实学前教育法的建议:

一个坚持、两个加强

在学前教育法中,国家总结了几百年来人类在幼儿教育方面的优秀成果,用专章对幼儿园教育加以规定。在如何确保学前教育法在实践中得到有效执行和落实方面,王世洲教授从三方面提出了相关建议。

第一,坚持党的领导,依法落实学前教育法。这部法律是依据宪法制定的,规定了落实学前教育法的各种步骤、各个环节,以及各级政府、老师等社会各界力量,甚至家长的责任和义务。学前儿童的任务就是健康快乐地成长,我们的社会各界人士应当保障他们健康快乐地成长。

第二,加强理论研究。王世洲教授提出了很多值得思考的问题:应当怎样理解教育?在健康快乐的前提下,应该怎样教学前儿童?应当教他们什么?王世洲教授建议,在坚持最有利于儿童的原则下,加强对有关问题的理论研究。

第三,加强教育实践研究。教育需要理论总结,同时教育也是实践科学。教育学研究聚焦于人的成长规律,而这一研究需要建立在大量教育实践的基础之上,需要对人类的教育经验和教训进行总结、梳理。因此,应当继续和坚持学前教育的教育实践研究,并做好长期研究的准备。

从刑法学视角探讨学前教育法治化建设,是我国构建预防性法律体系的重要理论创新。王世洲教授以刑事法治思维为切入点,揭示了学前教育在犯罪源头治理、儿童权益保障及社会治理现代化中的基础性作用。正如王世洲教授在访谈中强调的“刑事法治需与教育治理形成价值互文”,这场跨学科对话的意义不仅在于理论突破,更在于为法律实施提供可操作的学术范式。

当犯罪预防机制从刑法学理论转化为学前教育标准,当公益性定位从立法条文具象为财政保障细则,当传统文化传承从政策倡导升格为课程建设指南,学前教育法的生命力才能真正彰显——这既是法治文明的温度,也是社会治理的精度。随着学前教育法的全面实施,这场关于童年的法治实践将持续释放社会治理效能,为亿万儿童的终身发展锚定法治坐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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